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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六章 最终定论

     第571章最终定论

    并且原本行刑过程也过于残忍,大概有六个步骤:一,在额头上刺字;二,剜掉鼻子;三,割掉手指脚趾;四,乱棍打死;五,将死尸的头砍掉;六,剁成肉酱。

    在第四步骤,如果有特别交代,还有腰斩,五马分尸,凌迟等。

    充分显示了统治的暴力底色,是真正的不让人好死,也绝对没有全尸。

    嬴政虽然还没有废除过于残酷的肉刑,但是也早已经适当修改了刑法,慎用少用。

    并且在秦王政二年就已经对大肆株连的诛杀之法进行了修改,更规范了一些,把三族缩小了一下,新增添了六族和九族。

    三族是常规处理大逆不道之事,六族也比较少用,过于恶劣的情况下使用。九族就太极端了,非必要情况下不使用,过于残暴,太坏名声了。

    最主要的是对于耗材的损耗太大了!现在全天下人口本就不多,动辄杀戮成千上万太浪费了,能流放的没必要杀。

    杀戮永远不是目的。

    西域、巴蜀、云滇、包括马上就要到手的辽东,以及更以后的朝鲜半岛和东南百越。现在可是哪哪都缺人,还是要少杀人多流放。

    而且也能再加一波好名声,好名声这种东西是要多方位慢慢养的。

    现在三族改为了其父一族,兄一族,子一族。

    其父只算父母,兄只算所有兄弟姐妹(不算配偶),子是所有孩子(不算配偶),以及犯罪者自身(包括配偶及姬妾)。

    处死的处理方式也简单了一些,从犯是:一,刺字;二,乱棍打死;三,枭首示众。

    主犯是凌迟。

    这个主要处理男丁,女眷如果有实际参与案件,或者主犯便是女子,同样处理。

    其中十五岁以上男丁,按照上面处理。十五岁以下,十二岁以上,在第二步改为处斩。十二岁以下,八岁以上,以及七十岁以上,第二步改为绞刑,并且不用进行第三步,嬴政好心给留个全尸。

    八岁以下男丁,贬为奴隶。

    所有女眷,尽皆贬为官奴。如果主犯是女子,也会按照处死的方式处理。

    其中族诛必然伴随着抄家,抄家是会把全部涉及的人都给抄了,但是抄男不抄女。例如:主犯的兄长,虽然兄长的配偶子女不会牵扯进去被杀,但是兄长一家(分家后不包括子女)会被抄家。主犯的姐妹,也会被牵涉处理,但是如果嫁人,不会抄其夫家的家产。

    至于六族就广一些了,六族设定为主犯的父亲及其兄弟姐妹,母亲及其兄弟姐妹,妻子及其兄弟姐妹及其父母,以及加上自身兄弟姐妹,以及妻子姬妾及所有子嗣,以上连带关系不含配偶(例如:父亲的兄弟,是不用把其配偶算上的)。

    九族就比较极端了,设定为主犯的父亲一辈兄弟姐妹及其所有配偶子女及其父母,母亲一辈兄弟姐妹及其所有配偶子女及其父母,妻子兄弟姐妹及其所有配偶子女及其父母(举例:母亲的兄弟,是要把其兄弟的配偶和子女也都算上的,只是兄弟孩子的配偶不用算上了)。至于主犯自身,自己以下所有直系血脉能喘气的全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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