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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妻妾。(国庆快乐)

语言,法律(习惯法)等等。

    查着查着,我在初夜权的资料上,翻找到一个网上文献

    2初夜

    奥格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年

    这里提出封建政权诞生后,大多数自由人处境恶化。

    法兰克扫清了古代氏族,军队首领跟跟新兴贵族,替代了日耳曼氏族的会议主席(应该是日尔曼人的民众大会传统?)

    大量的战争跟土地兼并,使许多人把财产归于领主或者宗教人士保护下,直至最后完全丧失自由

    奴隶制度开始蔓延。

    地主对家奴产生近乎无限支配权,

    “他有权强制18岁以上的任何男子和14岁以上的任何女子结婚。他可以为男人确定妻子,也可以为女人确定丈夫。同样的权利还适用于鳏夫和寡妇。

    作为他臣民的主子,他把自己视为可以支配使用女**仆的性权利的人,即掌有初夜权的人,这一点完全表明了地主的无限权利。他的代理人也拥有初夜权,

    前提是这位代理人不要人提供贡物,然而贡物的实质从其名称上可以看清,如护床费、处女税、衬衣金、围裙税、印花钱等等。”

    而在我继续看下去,归类于母权时代遗留之习俗。

    起初是新娘在新婚之夜对公社的男人们开放。但是,这一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最后,它仅实用于部落首长和祭司。封建主又把这一权利接受了下来,他对自己领地的个人也掌有大权。只要他想,他就行使这种权利,“或者为了得到产品和金钱而放弃它”。

    这里提到了重点,为了得到某物可以放弃初夜权。

    雅克夫·格林的《判例集》第一卷第四十三页中看出:“宫廷的人说,人们要结婚必须招待一番管理财产的人和他的妻子。

    管理财产的人定会送给新郎一只煮羊的大锅,还有一车木料,以供结婚使用。他和他妻子赴宴时要带上1/4的烤猪。结婚仪式结束以后,新郎必须允许这位管理人与新娘同床,否则要以交出5先令4便士为代价。”

    这里我们可否判定为:这是一种宣扬地主权威,同时变相加征税金的方式?

    并且这种初夜权,后来被归入纳税之中(多交点钱就没这事)。

    11世纪末,马尔克姆三世在苏格兰宣布,废除初夜权,以纳税取而代之。

    可是在德国,上述情况还持续很长时期。

    1496年,士瓦本阿德贝格修道院曾记载道,对居住在伯尔特林的奴仆来说必须做到下述几点才可要求取消这一权利:新郎要送上一块盐;新娘要交出1镑7先令铜币或一只“足以使她坐在上面”的大盘子。

    在其他地方,为了赎买初夜权,新娘必须交纳“同她的臀部一样重,一样大的”奶酪或黄油。在有些地方,新娘必须交上一把安乐椅、“一把刚好能坐进去的,

    又提到

    据巴伐利亚首席大法官魏尔施描述,在巴伐利亚,直到18世纪还有赎买初夜权的义务。

    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在威尔士和苏格兰人那里,初夜权一直维持到整个中世纪,只不过,在这里有氏族组织,所以初夜权的执行人不是地主或他的代理人,而是所有已婚男子的代表——族长,直至这一权利的废除。

    毋庸置疑,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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